| 环节 |
事项 |
部门 |
申报材料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收费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公地点 |
窗口电话 |
| 1 |
名称预先核准 |
工商部门 |
内资企业: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外资企业: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私营个体: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⒊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出示原件);4.企业名称(字号)查询录;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1.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3.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4.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5.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2.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办理其它名称预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
当天办结 |
市级业务在中心二楼工商登记查询窗口 |
8186064 |
| 2 |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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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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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一)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约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
1.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2.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3.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
1.申请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符合条件者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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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办理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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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章刻制 |
公安部门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单位介绍信;4、《刻章单位申请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许可条件 |
1.用印单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2.填写《申请印章刻制审批表》3.审核材料4.公安部门核发准刻手续5.办理公章刻制 |
公章刻制备案不收费;刻制公章收费标准:防伪印章(含印油)170元,其他防伪章150-160元。一般公章90元,财务章75元,法人章50元/套,简易的20元。 |
当日办结 |
市级业务在中心一楼公安局窗口 |
8186031 |
| 6 |
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
技术监督部门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法人代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单位公章;4、验资报告及出资人身份证或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5、国有集体企业及分支机构须带主管部门有效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申请材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
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窗口审查、扫描材料、存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档案采集系统;2.窗口录入材料,存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管理系统;3.两个系统材料同期上传省代码管理中心,省代码管理中心对两个系统的材料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发放代码,窗口上网接收赋码信息、打印代码证书。 |
内资企业收470元。含工本费(正本):10元/证;工本费(副本):8元/本;IC卡费:40元/卡;技术服务费:90元/本;CA数字认证服务费:100元/本;实名邮箱、实名发布:200元;特快专递:22元。 |
3个工作日 |
市级业务在中心一楼质检局窗口 |
8186043 |
| 7 |
联合税务登记 |
国税地税部门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3、土地使用证件、租赁协议或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
1.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2. 纳税人能够提供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
1.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方申报办理设立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应填写并报送《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2. 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3.对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和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规范,且证件、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予以受理,按规定为其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区别纳税人情况,按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打印、发放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双方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
20元。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 |
当日办结 |
市级业务在中心二楼国税或地税窗口 |
国税8186069 地税8186070 |